【2024】 臺灣同性婚姻✅同性婚姻登記✅彩虹伴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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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2019年2月20日,中華民國行政院根據釋憲案及公投結果,
提出確保同性婚姻之法律草案,並以中性方式命名為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次日(21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審議,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
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
同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立法院
三讀通過,同年5月22日經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公布,法案於
後天5月24日正式生效,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
世界第27個實行同性婚姻的國家。

臺灣同性婚姻的相關議題與社會運動,經歷長期的爭取和推動,
包括了祁家威在解嚴前的請願和臺灣民主化後的釋憲聲請,
以及90年代的同志運動為多元性別平權奠定基礎。  
臺灣婚姻規範的法源為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當中沒有保障同性婚姻
或民事結合的法律地位。為了使同性婚姻法制化,臺灣同志團體自2012年
起積極推動《多元成家立法草案》,並就現行《民法》條文不承認同性婚姻
提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反對LGBT權益人士稱同性婚姻法制化會變動現行
婚姻概念,反對用修改《民法》的方式保障相關權益,部分稱可另立
專法來處理。支持同婚的民法派認為另立專法有隔離政策之嫌,對權益保障
也易掛一漏,徒增立法困擾。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48號
解釋文,大法官就釋憲聲請裁決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二人的婚姻自由
及平等權已屬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以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成為亞洲首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2018年11月24日,
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第10、12案通過,同性婚姻會以修改民法以外的其他
立法形式讓釋字第748號釋憲案得以實現。司法院聲明依此立法原則所審議
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憲法
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   2019年2月20日,行政院根據釋憲案及公投結果,
提出確保同性婚姻之法律草案,並以中性方式命名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
解釋施行法》。次日(21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審議,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
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
同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
同年5月22日經時任總統蔡英文公布,法案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
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1個、世界第27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
Same-sex-marriage-counties

結婚書約:
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並由當事人親自簽章,
且具2位證人簽章等相關資料(證人部分您們可邀請年滿18歲的至親好友簽名)。

身分證明文件: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
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

Q1: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之戶籍登記
A1: 一、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終止結婚登記及其申辦資訊:
(一)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現行2位國人、國人與外籍人士(含香港、澳門居民及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以及2位同性外籍人士雙方本國法均承認同性婚姻者,得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二)國人與外籍人士或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同性結婚,可持憑渠等經驗證之結婚文件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其生效日期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第62條規定,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

(三)至有關同性結婚、終止結婚登記應備文件等資訊,可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戶政業務申辦須知」(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72)項下「身分登記」類查閱。
二、書證核發作業:同性結婚登記後,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可作為身分關係之證明文件,並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同性「結婚證明書」、「終止結婚證明書」。
三、同性伴侶註記:國人與外籍人士(或者2位國人)已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爰不再受理同性伴侶註記,如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於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後,該註記應予刪除。
Q2: 結婚登記之申請人為何?
A2: 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另依戶籍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Q3: 結婚登記應向何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A3: 結婚當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Q4: 同性結婚者為繼親收養後,渠等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將由誰行使負擔?
A4: 同性結婚者,例如甲乙2位女性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施行法第20條規定,於結婚登記後,甲女得收養乙女之親生子女,該子女之雙親欄記載「母、養母」,渠等之收養關係準用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乙女與其親生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甲女之收養而影響,倘該子女未成年,其權利義務行使由甲乙共同行使負擔。
Q5: 台灣彩虹伴侶登記有多少呢?
A5: 去2019年5月24日同性結婚登記上路,台灣正式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結婚合法化的國家,上路即將滿週年,這一年來,全國已有4,021對新人完成同性結婚登記,其中也包括異國婚姻189對,讓更多相愛的人能擁有幸福。
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今(109)年5月22日止,全國完成同性結婚登記對數共4,021對,其中女性2,773對(69%),男性1,248對(31%);另按縣市別統計,以新北市815對(20%)最多,臺北市633對(16%)次之,高雄市534對(13%)第三。
針對同婚登記新人的國籍,內政部統計也發現,雙方均為國人占95%、3,832對,國人與承認同婚國家的外籍人士結婚占5%、189對,其中包括17個國家,又以美國80對最多,加拿大21對次之,澳洲17對第三。
從統計資料可以發現一個特別的現象,跨國籍同婚以男性為多數,占跨國籍同婚83%。但若是雙方均為國人同婚,則以女性為多數,占本國籍同婚72%;造成如此現象,是否與國內社會對男性同婚的傳統觀念束縛等有關,還有待進一步的觀察與研究。
內政部指出,國人已逐漸接受同性結婚,展現更加包容多元、尊重與重視平權的社會。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所做民調,同意同性伴侶應該享有合法結婚權利者由107年的37.4%增至109年的52.5%,提升了15.1%。至於同性伴侶結婚會破壞家庭制度與倫理的看法,不同意者也由107年的38.7%增至109年的51.8%,提升了13.1%。
針對來自同婚未合法國家的跨國同婚問題,內政部也表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跨國結婚要符合當事人各該本國法,因此,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同性伴侶,目前還不能在國內辦理同性結婚登記,這個部分,仍有待相關機關努力突破限制。但在此之前,這些跨國同性伴侶,仍可先向戶政機關申請同性伴侶註記,以保障權益。
內政部強調,去年5月24日同婚上路,讓台灣在性別平等的道路上更往前邁進,展現台灣自由民主,多元包容的社會。政府會持續努力,深化民主價值,讓社會朝向更多元、開放的方向進步。

1. 臺灣同性婚姻
2.同性婚姻合法化新聞
3.內政部移民署
4. 台灣伴侶權益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