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5
Job.4

台灣內政部正修訂「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香港或澳門特定專業人才、專業人才及學生,得以覓職為由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最長為1年,並放寬就業金卡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者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的規定。

在現行條文規定,經核准來台就學畢業之後,依規定許可居留而連續滿5年,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且最近1年於平均月收入超過台灣基本工資的二倍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

內政部表示,為延攬在台就學的香港或澳門學生留台生活,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就學取得碩博士學位者畢業後,以在台工作居留申請定居者,其居留期間得以折抵的規定;取得博士學位者及碩士學位者得各折抵2年及1年在台連續居留計算期間,二者不得合併折抵。

Jo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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