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就業金卡✅台灣工作證✔️工作居留證✅台灣工作條件✅台灣搵工賴人包

就業金卡、台灣搵工賴人包、台灣工作

台灣核發的就業金卡,具備四證合一的功能,即工作證、簽證、居留證和重入境證。

金卡持有者一入境台灣,就可以加入健保,同時還享有父母雙親到台灣探親 1 年的特惠。允許持卡者可以自由求職、隨時就業、合法兼職與自由轉換工作;居留簽證為長期簽證,可在台居留期間為180天以上;外僑居留為用於證明非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人士與無戶籍國民在台灣境內合法長期居留的身份證件;即使在 COVID-19 期間,依然允許不限次數入出境台灣。

另外,就業金卡的有效期間為 1 至 3 年,可依申請者的需求做選擇,期滿得重新申請。
申請者須具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符合特定資格條件且具特殊專長者,
可依照其專業技能八大領域擇一申請,資格由所屬相關部會主管進行認定;
申請者不需要先在台灣找到作。

而專業技能的八大專業領域為科技領域(科技部)、經濟領域 (經濟部)、教育領域
(教育部)、文化、藝術領域 (文化部)、體育領域 (教育部)、金融領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領域 (法務部)、建築設計領域(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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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金卡介紹
Taiwan Work Permint

台灣延攬特定專業人才8大領域

8 大領域

(一)科技領域在各類軟體應用、軟體技術、奈米、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及尖端基礎研究、國防及軍事戰略等尖端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實績。
在人工智慧、物聯網、擴增實境、區塊鏈、虛擬實境、機器人、積層製造等前瞻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實績。
(二)經濟領域具有產業關鍵產品、零組件、服務模式等所需之重要技術,除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士以上學位外,且曾獲國際發明創新獎項,或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其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在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之半導體、光電、資通訊、電子電路設計、生技醫材、精密機械、運輸工具、系統整合、諮詢顧問、綠色能源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教育領域近五年內曾服務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並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
(四)文化藝術領域1.表演藝術類 2.視覺藝術類 3.出版事業類 4.影視及流行音樂類 5.工藝類 6.文化行政類
(五)體育領域曾獲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前三名或具優異技能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裁判或具優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六)金融領域於金融機構擔任專業職務,具傑出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周邊單位及金融相關公(協)會所推薦者。
金融機構現任或前任之董事長、總經理、董監事及重要資深主管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
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如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數位經濟、科技管理、綠能科技等)所需之金融專業人才。
(七)法律領域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於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擔任法務相關主管職務以上。
(八)建築設計領域具我國建築師資格、外國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建築設計公司)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專案執行經驗。
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有關工作許可Q&A
Q1: 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可以申請聘僱許可嗎?
A1: 一、香港或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此類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時,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二、另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或屬於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則可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三、未符合以上資格者,視為大陸地區人士,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
Q2: 外國人受聘僱來臺工作,可否參加勞健保?
A2: 外國人經雇主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並經核准後,即可持本部之核准函及居留證,向勞保局及健保局辦理加保事宜。
Q3: 外國人是否包含大陸及港澳地區人士?
A3: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條例第3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4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1.取得當地國籍者; 2.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二、目前我國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此類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時,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四、另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或屬於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則可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Q4: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後可從事的工作為何?
A4: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的工作範圍均可從事,但資格須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設計等8大領域。相關資格條件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查詢。
Q5: 何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A5: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是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又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設計等8大領域特殊專長及資格條件的外國人才;特定資格條件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外國專業人才資訊專頁查詢。
Q6: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臺工作許可期限?
A6: 若由外國人向內政部申請就業金卡者,工作期限依內政部所核發的就業金卡有效期間為準,最長為3年;若由雇主向勞動部提出聘僱許可申請者,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5年,不受就業服務法第52條聘僱許可3年之限制。
Q7: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從事的工作範圍?
A7: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的工作,包括專門或技術性工作、僑外資事業主管工作、教師工作、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
Q8: 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申請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可從事的藝術工作為何?
A8: 依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附表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包括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電影或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工藝類,或經文化部認定之工作內容,並應其符合規定之工作經驗、專業證照或指定之獎項等資格。
Q8: 如何辦理外國專業人員之簽證及居留證(A.R.C)手續?
A8: 一、外國人受聘僱在臺工作,應先與該公司(雇主)簽訂聘僱契約,經雇主準備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外國人始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二、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後,若該外國人於國外,則至我國駐外代表處申辦工作簽證,入境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居留證。若該外國人已於國內,且持有效簽證入國者,可至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手續;若持免簽證者,需先向外交部換發簽證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
相關參考網站
1. 內政部移民署
2. 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