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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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訂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根據最新修訂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僑生身分認定,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應檢具下列表件,向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經核准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申請回國就學:
A.入學申請表。
B.、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二)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C.、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D.、志願序。但向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提出申請者,免附。
E.、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